《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投標人因以低于成本價競標被通報
日前,珠海市建設監理協會發布一則《關于對7月13日監理投標中標違反<行業自律公約>行為的通報》,該文件通報了3家企業“在協會一再提示的情況下,仍然違反《行業自律公約》,以低于成本價的投標方式競標,在行業中造成不良影響”。
“低價中標誰之過錯”一直是被討論得沸沸揚揚的“老大難”問題,然而,低價中標僅只是投標者的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