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政府采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價格戰”也愈演愈烈。
依據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條之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在采購實踐中,如何把握投標人報價是否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如何認定低價供應商的價格澄清是否合理?這需要進行專業性技術判定。如果自由裁量過嚴,可能打擊合理低價,降低采購效率;如果裁量過松,又不能起到解決惡意低價的問題。
Q1、如何把握投標人報價是否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
以前,在采購領域各層級法律法規中,雖然對低于成本報價進行了限制,但對如何判斷與取證沒有明確和細化。遇到明顯低于成本價的情況,由于缺乏對成本的判別方法和標準,評標委員會很難做出認定。
如,財政部18號令判斷供應商不合理低價的標準是“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低價的橫向參照是近乎沒有公認計算標準的項目成本。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該成本是社會平均成本還是企業個別成本,也未明確成本高低的標準是什么,就法律條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在軟件行業,由于每家企業采取的定價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數不同,其成本很難界定。